一、以公司自聘方式留臺

  • 成立公司並登記為「僑外投資事業」
  • 外資需占資本額三分之一以上
  • 本人須擔任公司經理人
  • 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
  • 所需文件包括:
    • 投資申請書
    • 投資計畫書
    • 華僑證明或護照加簽文件
  • 不得涉及明文禁止投資項目
  • 參考網站:
    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二、創業家簽證

申請創業家簽證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 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新創基金、或群募超過 200 萬元
  • 曾或正在進駐政府認定創育機構並獲推薦
  • 擁有發明、設計專利、植物品種權或動物命名登記
  • 參加國內外創業/設計比賽獲獎
  • 具被認定之創新能力

若已設立公司(未滿 5 年),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創辦人投資達 100 萬元以上
  • 獲創投投資或群募超過 200 萬元
  • 具專利、入圍展覽、創新事業認定等

申請方式:透過 外國專業人才申辦平台 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並由經濟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