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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還規定

繳還規定

一、繳還產學獎助金的情況

  • 1. 不需繳還(不可歸責於學生的情況)
    • 合作企業因營運調整,在學生在學期間停止提供生活津貼,且學生經學校媒合後無法找到其他願意補助的企業,導致中途退出專班。
    • 合作企業於學生畢業時無職缺可聘用,且學生經學校輔導及媒合仍無法找到適合聘用的企業。
    • 合作企業在學生就業期間因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解除契約,學生經學校輔導及媒合,仍無法找到其他適合聘用企業。
    • 學生因死亡、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就學或就業,經合格教學醫院開立證明,或因事故致家庭巨變無法繼續就學或就業,且經學校查證屬實。
  • 2. 需繳還(可歸責於學生的情況)
    • 就學期間因個人因素中途退出專班,例如申請轉學、轉系、休學返國,經學校輔導後仍放棄繼續就讀,或依學校規定退學、開除學籍。
    • 學習表現不佳,未通過學校及企業評核標準,經輔導後仍無改善且被退學或開除學籍。
    • 畢業後不依約至合作企業或相關產業領域就業,或就業後違反公司規定被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且經學校輔導後仍無改善。
    • 學生畢業後 3 個月內,未至合作企業就業。

二、未履行就業義務的繳還比例

  • 若學生在合作企業就業期間未滿領取產學獎助金的年限,須依未就業的月數比例繳還獎助金。
  • 不滿一月者,視同一月計算。
  • 若就業地點不在國內,依未於國內就業的月數比例繳還獎助金,同樣不滿一月者視同一月。

三、繳還程序及學校責任

  • 學校應向應繳還獎助金的學生追繳,並將款項繳回至教育部。
  • 學校須建立就業輔導機制,協助學生履行留臺就業義務。
  • 若學校已善盡輔導責任,可免除追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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