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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作業與審查程序

招生作業與審查程序

計畫書申請:

學校應符合資格,擬具計畫書向教育部申請。

計畫書內容應包含:

  1. 新型專班基本資料
  2. 合作企業資料表
  3. 課程規劃
  4. 招生規劃
  5. 學雜費收費與獎學金規劃

審查程序:

  • 教育部依徵件期限受理申請,進行書面資格審查。
  • 審查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式通過(限期補件後複審)、未通過(得申覆)。
  • 審查結果將函知各校。

招生啟動:

  • 通過審查並獲教育部核定後,教育部將函報名單予國發會與駐外館處。
  • 獲核定學校可公告簡章並啟動招生作業。

二、國發基金產學獎助金:審核、申請與繳還作業

1. 審核作業

  • 招生完成後,學校須向教育部送交:推薦名冊及檢核資料(如學生個資、成績單、推薦信等)。
  • 即便企業全額補助,也須送交錄取名冊。
  • 審查會議由教育部召集,並邀集國發會、經濟部、外交部、勞動部、移民署、僑委會、外交部領事局等單位共同參與審核。
  • 核定後名單即為可獲補助之學生名單。

2. 經費申請與契約簽訂

  • 學期開始後,學校應函報教育部:實際註冊學生名冊、經費申請總表。
  • 教育部收到國發基金撥款後,將補助金轉撥學校。
  • 學校須與學生簽署第 1 年獎助金契約,契約內容須載明權利與義務。
  • 第 2 年第 2 學期補助條件:語言能力(如下表)+ 成績表現
類別 華語能力要求
中文授課 TOCFL 聽、讀達 B1 級以上
英文授課 TOCFL 聽、讀達 A2 級以上
  • 招收國內大學在學國際生亦須達語言與成績表現審查條件,才可獲第 2 年第 2 學期學雜費補助。
  • 補助撥款前注意:學校應先行減免學生學雜費;機票與來臺前行政費應於撥款後儘速撥付,必要時可墊付。

3. 繳還(核結)作業

  • 若學生中途退出專班或畢業後未履約就業,應由學校追回補助款並繳回教育部。
  • 學校須建立就業輔導機制,如確實履行追蹤與輔導責任,可免除追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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