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該注意的
新型專班合作企業配合事項
(一)合作企業須提出明確用人需求與所欲培育之能力,並尋找擬合作學校及系所、提供資源(每月生活津貼、實習、就業之名額)後,與學校簽署合約。
(二)協議內容承諾提供學生在學期間每人每月至少 1 萬元之生活津貼。
(三)與學校商訂實習課程內容,並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與學校簽訂書面契約。
(四)書面契約須明訂實習期間企業提供實習津貼之條件(至少比照最低基本工資額度之實習津貼),實習不適應輔導、實習終止等權利義務。
(五)合作企業可與合作學校共同招生,以提前甄選優秀學生,並與開班學校共同評核學生在校表現與成績。
(六)合作企業可與學校共同規劃課程、業師授課及實習內容。
(一)提供每位學生每月至少 1 萬元生活津貼
1. 企業需提供每位學生每月至少 1 萬元生活津貼,並得依學生就讀學士、碩士、博士班、語言能力與學習成績表現等,由企業再加碼補助或額外給予津貼。
2. 領取生活津貼的學生,需與企業簽訂契約,明定學生就學期間與畢業後之權利與義務。
(二) 實習期間提供不低於基本工資額度的實習津貼
新型專班如於課程中規劃有產業實習課程,應於學生入學後第 3 學期起始得辦理。學校應與企業確實商訂實習課程內容,合作企業於學生實習期間應提供不低於基本工資額度的實習津貼,並載明於書面契約。實習合約注意事項如下:
1. 學校與合作企業辦理校外實習,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與合作企業簽訂書面契約,企業並應與個別學生簽署實習合約,每次簽訂合約期間最長為一學期,合約語言版本應具中文及英文或當地國官方語文版本為原則,並應交由學生簽收。
2. 實習合約應規範學校、學生及實習機構之間權利義務,包括實習環境、實習內容、實習津貼、實習輔導機制(含實習轉銜)、實習成效考核制度、實習爭議處理、實習保險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 參與學生學習成效評核
為確保新型專班學生學習成效,國發基金補助第 2 年學雜費學生名單,將依據學生通過學校與合作企業共同審查之成績與表現情形決定是否續予補助,另合作企業給予學生之生活津貼,亦得視學生語言能力與學習成績表現等,再加碼補助或額外給予津貼。因此,合作企業應適時瞭解及掌握專班學生之學習情形,並參與學生之學習成效評核。
(一)依合約聘用學生:學生如通過學校及企業評核,完成學業取得學位,合作企業具聘用權,應提供適合職缺及不低於同領域平均薪資之待遇,留用並聘僱學生。
(二)獲聘學生留用就業之義務期程,與領取企業生活津貼期程相同,即領取企業 2 年生活津貼者,具有於該企業工作義務 2 年。惟企業於專班辦理期間,因不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未能依合約發給學生每月生活津 貼,即為放棄後續優先聘用權,且不可向學生追回未就業之生活津貼。
(三)學生畢業後因故未於簽約企業就業:依是否歸責於學生之原因,辦理企業已支應之生活津貼繳還/免繳還作業。
學生如因中途退出專班或畢業後未履約就業,所受領企業生活津貼之繳還原則如下:
(一)屬不可歸責於學生之原因,無須繳還生活津貼:
1. 企業若因營運調整,於學生在學期間停止提供學生生活津貼,屬不可歸責於學生之原因,企業不得向學生追回已請領之生活津貼。
2. 合作企業因營運調整,於學生畢業時無職缺可聘用。
3. 合作企業於學生就業期間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情形,致學生提出終止契約時,學生免償還已受領之生活津貼。
4. 學生死亡、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不能繼續就學或就業,經衛生福利部新制醫院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以上層級,開立認定無法繼續就學或就業證明者,或因事故致家庭巨變無法繼續就學或就業,經學校查證屬實並通報企業者,得免履行就業義務及免償還受領之生活津貼。
(二)屬可歸責於學生之原因,得於合約內容載明追回條件情況下,由企業向學生追回生活津貼:
1. 就學期間因個人因素中途退出專班:如申請轉學、轉系、休學返國,經學校輔導後仍放棄繼續就讀專班、或經學校依學則退學、開除學籍等情形。
2. 學生學習表現不佳,未通過學校及企業評核標準,經學校輔導後仍無改善,致企業不予聘用者。
3. 學生畢業後 3 個月內,未至合作企業就業。
4. 學生於合作企業就業期間未滿受領生活津貼年限:應依其未就業之月數比例償還生活津貼:不滿 1 月者,以 1 月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