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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外國專業人士在臺工作

一般外國專業人士在臺工作

「一般外國專業人士在台工作」是什麼?

在臺灣聘僱外國人,需依據《就業服務法》與《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列出可來台工作的11類別(就服法第46條第1項):

  •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 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 學校教師(含大專、語言、雙語學校)
  • 補習班專任教師
  •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 宗教、藝術及演藝
  • 船員
  • 海洋漁撈
  • 家庭幫傭與看護
  • 國家重要建設或經濟發展相關工作
  • 其他專案核定特殊性工作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類別(共15類)

類別 工作內容條文 雇主資格條文
營繕工程或建築 第 8-1 條 第 9 條
環境保護 第 29 條 第 30 條第 36 條
交通事業 10121314171920 11151618
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 第 31 條第 1 項 第 31 條第 2 項第 36 條
財稅金融 第 21 條第 1 項 第 21 條第 2 項
學術研究 - 第 32 條
不動產經紀 第 22 條第 1 項 第 22 條第 2 項第 36 條
獸醫師 第 33 條 第 33 條
移民服務 第 23 條 第 36 條
製造業 第 34 條 第 36 條
律師、專利師 第 24 條第 25-1 第 25 條第 25-1 條
批發業 第 35 條 第 36 條
技師 第 26 條 第 26 條
其他指定工作 - 第 36 條
醫療保健 第 27 條 第 28 條

第36條審查標準(雇主資格)

設立時間 公司類型 資格條件
未滿 1 年 本國公司
  • 資本額 ≥ 500 萬元
  • 營業額 ≥ 1000 萬元
  • 進出口 ≥ 美金 100 萬元
  • 代理佣金 ≥ 美金 40 萬元
外國/大陸地區分公司
  • 營運資金 ≥ 500 萬元
  • 營業額 ≥ 1000 萬元
  • 進出口 ≥ 美金 100 萬元
  • 代理佣金 ≥ 美金 40 萬元
超過 1 年 本國公司
  • 近 1 年或 3 年平均營業額 ≥ 1000 萬元
  • 近 1 年或 3 年平均進出口 ≥ 美金 100 萬元
  • 近 1 年或 3 年平均代理佣金 ≥ 美金 40 萬元
外國/大陸地區分公司
  • 同上三項條件

外國人個人條件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的規定,取得相關證書或執業資格
  • 具有國內外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或是大學畢業且具有 2 年以上工作經驗
  • 服務跨國企業滿 1 年以上,被指派來台灣工作
  • 經過專業訓練或自學,有 5 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不過如果該名外籍人士經專案同意,屬於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者的話,就可以不受到「5 年已是工作經驗」的限制哦!)

📚 參考資料:Swingvy 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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